(2015)零民初字第20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永州广丰农化有限公司与被告盘瑞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州广丰农化有限公司,盘瑞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零民初字第2007号原告永州广丰农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伯君。委托代理人蒋振明,男。委托代理人龚向阳,男。被告盘瑞,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州广丰农化有限公司诉被告盘瑞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永州广丰农化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对本案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永州广丰农化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州广丰农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永州广丰农化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韩新军审 判 员 陈 芳人民陪审员 陆 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玉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