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魏民一园小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毛闻浩与许昌市人民医院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闻浩,许昌市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魏民一园小字第6号原告:毛闻浩,男,汉族,1994年5月19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委托代理人:赵乐伟,河南卓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昌市人民医院。住所地:许昌市建安大道1366号。法定代表人:魏琦,任院长。委托代理人:琚新,男,汉族,1956年6月15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毛闻浩诉被告许昌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毛闻浩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闻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闻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毛闻浩负担。审 判 长 姚伟华人民陪审员 张建中人民陪审员 贠会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耿鹏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