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23执5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遂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翁金明、翁远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遂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翁金明,翁远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3执577号申请执行人:遂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遂昌县。诉讼代表人:余振荣,系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翁金明。被执行人:翁远武。申请执行人遂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翁金明、翁远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12日作出(2012丽遂商初字第3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遂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翁金明、翁远武需归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现查明被执行人翁金明、翁远武银行存款、房产均无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翁远武下落不明。经申请人同意(2016)浙1123执57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1123执57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 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袁林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