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204民初6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岑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红,岑岑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04民初643号原?原告张小红,女,197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柳州市屏山大道385号老师公寓3栋2单元402室,身份证号码:450203197404181043某某。被告岑岑某男1汉住身案由:离婚后财产纠纷适用程序:普通程序立案时间:2016年3月1日待裁事项:原告张小红某某申请撤回起诉裁定如下:准予撤诉。诉讼费:本案诉讼费24596元,减半收取12298元,由原告张小红负担。审 判 长  李 鸿人民陪审员  李佳琪人民陪审员  黄隆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潘 乐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