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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刑终2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雪峰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刑终252号原公诉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雪峰,无业。曾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13年7月26日被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4年1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1月12日被刑事拘留(11月11日被传唤),同年12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审理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徐雪峰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6年1月19日作出(2016)苏0509刑初63号刑事判决,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徐雪峰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徐雪峰不服,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雪峰申请撤回上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徐雪峰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雪峰撤回上诉。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9刑初6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邹理华代理审判员  丁明亮代理审判员  王美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陆雅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