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9执6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苏继伟与王俊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继伟,王俊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宁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9执622号申请执行人苏继伟,男,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宁城县。被执行人王俊有,男,汉族,职工,住赤峰市宁城县。申请执行人苏继伟与被执行人王俊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宁民初字第07039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王俊有和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为601948001200201987内的工资款4384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明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振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