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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9执6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苏继伟与王俊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继伟,王俊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宁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9执622号申请执行人苏继伟,男,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宁城县。被执行人王俊有,男,汉族,职工,住赤峰市宁城县。申请执行人苏继伟与被执行人王俊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宁民初字第07039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王俊有和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为601948001200201987内的工资款4384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明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振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