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城民初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李春梅与董瑞超、董发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梅,董瑞超,董发修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城民初字第263号原告李春梅。委托代理人孟燕,昌乐安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董瑞超。被告董发修。委托代理人孟宪江,昌乐乔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春梅诉被告董瑞超、董发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春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春梅负担。审 判 长 穆彦庆人民陪审员 吴荫宝人民陪审员 马跃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于秀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