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3民初18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郊区支行诉被告朱小红、朱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郊区支行,朱小红,朱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河���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185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郊区支行。住所地:商丘市。负责人刘安全,行长。委托代理人徐洪涛,该行员工。被告朱小红,女,汉族,1973年7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柘城县。被告朱茜,女,汉族,1969年7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郊区支行诉被告朱小红、朱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郊区支行在法院催缴的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启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邵悦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