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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3民初79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谷寒云、侯秀兰等与马飘、颜亚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寒云,侯秀兰,马飘,颜亚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1403民初796-1号原告谷寒云,女,汉族,1965年6月10日出生。原告侯秀兰,女,汉1930年5月25日出生。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兵,河南弘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飘,女,汉族,1995年3月18日出生。被告颜亚军,男,回族,1990年7月17日出生。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负责人,杨广伟,职务,经理。原告谷寒云、侯秀兰与被告马飘、颜亚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2016)豫1403民初796号案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杨玉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潘泳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