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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91民初3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武汉康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北盛世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康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盛世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91民初386号原告:武汉康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3MA地块(创业三路29号)。法定代表人:江书银,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汪静、王舜,该公司员工。被告:湖北盛世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经济开发区邵家墩17号。法定代表人:潘越胜。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康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盛世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康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康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康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3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66元,由原告武汉康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审判员 董 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国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