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883民初4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李观金与陈志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吴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观金,陈志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883民初457号原告:李观金,男,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身份证号码:×××1631,联系电话:15360****xx。委托代理人:李土轩,男,××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化州市。被告:陈志敏,男,汉族,住吴川市。身份证号码:×××1952,联系电话:13078****xx。原告李观金诉被告陈志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李观金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土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志敏经合法传唤无正当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观金诉称,被告陈志敏在南海大沥开设废金属收购站,2013年至2014年3月29日止,经双方结算,共欠原告货款723175元。当日,以原告为甲方,被告为乙方,达成了还款协议,协议约定:乙方陈志敏在2014年3月29日至2014年4月7日止,限期十天内全部将欠款归还甲方李观金。但签订还款协议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追付欠款无果。故具状起诉,请求判决:1.被告立即偿还货款723175元给原告;2.本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陈志敏不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陈志敏在南海大沥开设废金属收购站期间,于2013年至2014年3月29日向原告李观金陆续购买废旧金属,经双方于2014年3月29日结算,被告陈志敏共欠到原告李观金货款723175元,立下欠据。约定:陈志敏应从2014年3月29日至2014年4月7日止将欠款全部付清给李观金。原告经多次向被告催付欠款无效,遂提起本案的诉讼。以上事实,有原告方的陈述、及提供的欠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供欠据,证明原、被告双方的买卖关系成立,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723175元。因被告陈志敏未按约定于2014年4月7日前付清欠款,原告李观金有权从逾期之日起向法院起诉请求被告给付。被告陈志敏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诉讼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陈志敏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给原告李观金货款723175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件受理费11032元,由被告陈志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土福审 判 员 麦郁龄人民陪审员 杨冬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冼 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