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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城执字第23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鹿兴刚与鹿猛飞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鹿兴刚,鹿猛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城执字第2396号申请执行人:鹿兴刚。被执行人:鹿猛飞。申请执行人鹿兴刚与被执行人鹿猛飞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莱芜市莱城区人民于2015年9月17日作出的上(2015)莱城民初字第21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提供的被执行人住址不详,也未提供返还物的存放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莱城民初字第21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池洪波执行员  玄继胜执行员  巩 鑫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