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城执字第23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鹿兴刚与鹿猛飞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鹿兴刚,鹿猛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城执字第2396号申请执行人:鹿兴刚。被执行人:鹿猛飞。申请执行人鹿兴刚与被执行人鹿猛飞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莱芜市莱城区人民于2015年9月17日作出的上(2015)莱城民初字第21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提供的被执行人住址不详,也未提供返还物的存放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莱城民初字第21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池洪波执行员 玄继胜执行员 巩 鑫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