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刑更9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罗尚脱逃、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刑更938号罪犯罗尚,男,壮族,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监狱服刑。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11日作出(2003)乐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尚犯盗,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4000元;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犯销售赃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前罪尚未执行的余刑九年零九个月零十三天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三年,总和刑期二十年零九个月零二十天,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自2003年3月12日至2023年3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罗尚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17日作出(2003)百刑终字第17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3年12月9日入监。2006年5月24日、2008年11月28日、2011年8月31日、2013年11月26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四次,共减刑五年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7年8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不变。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监狱于2016年3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监狱提出罪犯罗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各方面有了比较明显的进步。劳动改造态度端正,在生产劳动中,能认真负责,按质量要求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9月起至2015年11月止共获奖励分132.2分。2014年度获监狱表扬,评为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根据法律的规定,建议本院对罪犯罗尚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认定的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登记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罪犯小组评议记录和管教民警证明材料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罗尚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十三日,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秋娟审判员 张 黎审判员 农克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于晓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