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81执14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与吴燕飞、陈秀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吴燕飞,陈秀花,陈小浩,林雪云,全伟基,马秋月,福建省大西岸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81执149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住所地福安市。负责人林建春,行长。被执行人吴燕飞,男,1955年7月15日,住福安市。被执行人陈秀花,女,1958年7月27日,住福安市。被执行人陈小浩,男,1971年10月25日,住福安市。被执行人林雪云,女,1972年7月9日,住福安市。被执行人全伟基,男,1958年12月7日,住福安市。被执行人马秋月,女,1971年4月19日,住福安市。被执行人福建省大西岸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法定代表人叶乃富,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与被执行人吴燕飞、陈秀花、陈小浩、林雪云、全伟基、马秋月、福建省大西岸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安民初字第607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偿还借款本金280万元及利息,并支付申请执行人律师代理费损失3000元,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经我院调查,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被执行人房产已被我院查封,短期内难以变现。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安市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60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松荣执行员 郑新仁执行员 黄仲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姗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