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民初字第50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黄育琴与神州图骥地名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王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育琴,神州图骥地名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王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昆民初字第5072号原告黄育琴。委托代理人倪杰。被告神州图骥地名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开发区前进东路企业科技园科技广场大楼7楼。法定代表人王晓清。被告王敦。委托代理人顾海林,系被告王敦同事。原告黄育琴与被告神州图骥地名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图骥公司)、王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案情复杂,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于2016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育琴的委托代理人倪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神州图骥公司、王敦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育琴诉称:被告神州图骥公司自2011年3月起向原告借款50万元,利息按1.5%的月息计算,被告王敦为被告神州图骥公司做担保。2014年7月起,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利息。2015年6月24日,原、被告及担保人三方对借款进行了协商,被告承诺于2015年10月底前还清。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无故拖延。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神州图骥公司归还借款50万元及利息(以本金5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5年11月30日,按月利率1.5%计算);二、被告王敦对于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神州图骥公司未作答辩。被告王敦辩称:签名属实,款是王晓清那边借的,还款也应当由王晓清那边还。答辩人只是个担保人。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31日,原告及案外人沈波、唐丽萍作为出借方(乙方),昆山频道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作为借款方(甲方),被告王敦作为担保方(丙方),三方签订《借款合同》1份,约定:甲方因资金周转向乙方借款300万元,利息按1.5%的月息计算;借款期限为2011年3月30日至2012年3月29日止;乙方将此款项汇入甲方指定账户:公司名称:昆山市凯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账号32×××67。当日,原告向上述约定的账户银行汇款支付50万元。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未归还借款。2013年4月1日,原告与昆山频道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再次签订《借款合同》1份,约定:原告借给昆山频道网络服务有限公司50万元,于2013年4月1日交付甲方;借款期限为360天,于2014年4月1日按时归还;逾期归还借款为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4倍。被告王敦在该合同中以担保人的身份签名。借款到期后,借款人还是未按期归还。2015年6月24日,被告神州图骥公司作为甲方,原告作为乙方,被告王敦作为丙方,三方签订《借款协议》1份,约定:甲方向乙方借款50万元,甲方确认已收到,利息按1.5%的月息结算;借款期限从2014年8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止;逾期归还借款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丙方自愿为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期限为借款到期日起两年。同日,被告神州图骥公司向原告出具《补充说明》1份,载明:“黄育琴借给神州图骥地名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50万元)委托昆山频道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收取,特此证明。”同时,被告神州图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晓清在该说明中书写承诺书1份,载明:“以上该借款承诺于2015年10月底前还清”。另查明:被告神州图骥公司于2010年5月5日设立,法定代表人为王晓清,其股东分别为昆山频道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昆山市凯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王晓清系昆山频道网络服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王敦系昆山市凯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截至2014年6月,借款双方对于上述借款的利息已全部结清。上述事实有借款合同、银行交易回单、借款协议、补充说明、承诺书及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神州图骥公司的股东昆山频道网络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后,原告按合同约定方式将借款汇入指定账户。后原告与二被告签订借款协议,确认原告出借的50万元系被告神州图骥公司所借,并由被告神州图骥公司出具了收款说明,故原、被告之间的借款约定合法有效,被告神州图骥公司应按承诺的期限还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神州图骥公司归还借款5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借款双方约定按月利率1.5%计算,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以本金5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11月30日,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依照该方式计算的金额为127500元,应由被告神州图骥公司支付。被告王敦作为担保人在借款协议中签名,应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神州图骥地名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黄育琴借款本息共计627500元。二、被告王敦就被告神州图骥地名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执行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限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案件受理费10076元,由被告被告神州图骥地名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王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审 判 长 吴登超人民陪审员 陈菊英人民陪审员 曾双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筱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