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2民初19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朱家民与张普选、何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家民,张普选,何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382民初1912号原告朱家民,居民。委托代理人朱兴雷,邳州市碾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普选,居民。被告何娟,居民。原告朱家民诉被告张普选、何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家民的委托代理人朱兴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普选、何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家民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2年6月15日,被告张普选向原告借款10万元。后原告多次借款催要未果,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被告张普选、何娟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15日,被告张普选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年利率13.59%,未约定借期。上述借款经原告催要未果。另查明,被告张普选、何娟系夫妻,上述债务发生于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上事实有借条、结婚证及庭审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朱家民借款给被告张普选使用,双方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合法有效。原告朱家民要求被告张普选偿还借款10万元并按约定利率计息,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普选、何娟系夫妻关系,债务发生于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普选、何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朱家民支付借款本金1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自2012年6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3.59%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张普选、何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张 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曹馨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