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05民初13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贾汪支行与罗海波、吕满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贾汪支行,罗海波,吕满红,张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05民初1374号之一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贾汪支行,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山水大道御景华庭46号。负责人刘亚,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赵坤,该支行职工。被告罗海波,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满红。被告张芳。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贾汪支行诉被告吕满红、张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贾汪支行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贾汪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0元,减半收取2000元,保全费1870元,合计3870元,由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贾汪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夏厚春人民陪审员 张广群人民陪审员 厉建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解梦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