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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05民初13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贾汪支行与罗海波、吕满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贾汪支行,罗海波,吕满红,张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05民初1374号之一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贾汪支行,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山水大道御景华庭46号。负责人刘亚,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赵坤,该支行职工。被告罗海波,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满红。被告张芳。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贾汪支行诉被告吕满红、张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贾汪支行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贾汪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0元,减半收取2000元,保全费1870元,合计3870元,由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贾汪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夏厚春人民陪审员  张广群人民陪审员  厉建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解梦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