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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刑申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污染环境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污染环境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冀刑申79号代吉明:你因犯污染环境罪一案,对沧州市东光县人民法院(2015)东刑初字第00020号刑事判决和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沧刑终字第00442号刑事裁定不服,主要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复查,原裁判认定,你在经营制版过程中在未取得环保部门排污许可的情况下,将电镀工艺车间产生的含有总铜、总铬、总镍等重金属物质的生产污水通过地下暗管排放到没有采取任何防渗、防漏措施的大坑内,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事实,有你的供述,并有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情况说明、环保局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你的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原裁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再审条件,申诉应予驳回,原裁判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