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02民初2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与陈如良、傅鹏展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陈如良,傅鹏展,周鑫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102民初282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住所地:丽水市大洋路430号。诉讼代表人:徐小康,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赵丽军、何津,浙江万申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如良。被告:傅鹏展。被告:周鑫娥。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为与被告陈如良、傅鹏展、周鑫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被告陈如良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658498.6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息(利息、罚息、复息计算至2015年9月6日为9905.43元,之后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2、被告陈如良以其坐落于莲都区欣苑小区27幢1单元303室房产对上述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对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被告傅鹏展、周鑫娥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何津到庭参加诉讼,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本院认定:2013年2月25日,原告与被告陈如良签订《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被告陈如良向原告借款人民币70万元;借款用途为购房;借款期限为240个月,自2013年2月25日起2033年2月25日止;借款利率为浮动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执行,于每年的1月1日调整;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方法,按月归还借款本息;如借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合同约定利率的水平上上浮50%;对借款人未按时还清的任意一期借款本金和利息,(包括被贷款人宣布全部或部分到期的借款本金和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罚息和复利;被告陈如良以其所有的丽水市莲都区欣苑小区27幢1单元303室房产[权证号为:丽房权证莲都区字第××号、丽国用(2013)第507号]为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和复利)、违约金及实现债权费用等;如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构成违约,原告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2013年1月30日,被告傅鹏展、周鑫娥作为共同参与还款人,分别向原告出具《共同参与还款人承诺书》,自愿对前述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的还本付息义务承担连带责任。2013年2月27日,原告与被告陈如良就合同约定的抵押物,依法在房地产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他项权证号为丽房他证莲都区字第011405**号。2013年3月1日,原告依约发放贷款。但被告陈如良未依约还本付息,截止2015年9月6日,尚欠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658498.6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9905.43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如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658498.6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计至2015年9月6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为9905.43元,之后按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陈如良以其所有的坐落于丽水市莲都区欣苑小区27幢1单元303室房产[权证号为:丽房权证莲都区字第××号、丽国用(2013)第507号]对上述款项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对该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傅鹏展、周鑫娥对上述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84元,由被告陈如良、傅鹏展、周鑫娥负担;公告费300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树春人民陪审员 张 丽人民陪审员 金 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钟梓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