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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刑更18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潘六一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潘六一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刑更1881号罪犯潘六一,男,壮族,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中渡监狱服刑。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8日作出(2012)凭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潘六一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潘六一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6日作出(2013)崇刑终字第88号刑事判决,改判上诉人潘六一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2012年3月8日起至2025年11月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4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中渡监狱于2016年3月31日以(2016)减字第453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潘六一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潘六一提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提请的程序也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潘六一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3月至2015年12月获奖励分92.76分;获2014年度劳动能手(已折分)和2015年度优秀学员。另查明,该犯系累犯。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潘六一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手册、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潘六一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潘六一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25年1月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龙代理审判员  段静代理审判员  李玲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