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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民终27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娄长明与王麟阁、李秀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麟阁,李秀华,娄长明,周新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终27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麟阁。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秀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娄长明。委托代理人赵丹华,青岛城阳诚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周新元。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负责人李东峰,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玉芬,山东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麟阁、李秀华因与被上诉人娄长明、原审被告周新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13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麟阁、李秀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麟阁、李秀华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6035元,由上诉人王麟阁、李秀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琰审 判 员  牛珍平代理审判员  赵玉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卢翔飞书 记 员  王媛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