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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行初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天津市玉鼎轩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滨海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玉鼎轩模具制造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冯奇珍,郭盈盈,郭庆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津0116行初23号原告天津市玉鼎轩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中塘葛万公路南侧。法定代表人张春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耿卫华,天津易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新港街大连东道1060号。法定代表人孟繁萍,局长。委托代理人蒋文艳,该局干部。委托代理人孙晶,该局干部。第三人冯奇珍。第三人郭盈盈。第三人郭庆锋。原告天津市玉鼎轩模具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行政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天津市玉鼎轩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自愿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天津市玉鼎轩模具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玉鼎轩模具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天津市玉鼎轩模具制造有限公司成承担(原告预交50元,本院退还25元)。审 判 长  孙国文代理审判员  田瑞刚人民陪审员  张永芝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于玲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