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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804刑初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14

案件名称

被告人蒋代伟犯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代伟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804刑初31号公诉机关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代伟。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以掇检捕诉刑诉(2016)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代伟犯诈骗罪,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卫、代理检察员朱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代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3年6月6日,被告人蒋代伟在荆门市欢程汽车代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欢程公司)租用了一辆号牌为鄂HXXX**的黑色本田雅阁轿车,于2014年2月20日使用假名“蒋军”将该本田轿车质押给黄某和叶某某,从二人处借款2.7万元。经荆门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证,该本田雅阁轿车价值5.5万元。2、2013年11月初,被告人蒋代伟谎称自己愿以7万元价格购买欢程公司一辆号牌为鄂HXYX**的银色别克商务车,并谎称购车款将在2014年4月付清。欢程公司经理张某某遂将该别克商务车及相关证件交给了蒋代伟,蒋代伟随即将该车以3.8万元的价格卖给了黄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经荆门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证,该别克商务轿车价值69700元。3、2013年12月中旬,被告人蒋代伟谎称要帮其哥哥租用一辆轿车使用,遂从欢程公司租用了一辆号牌为鄂HXXX**的黑色丰田锐志轿车,随后将该车以5万元的价格协议卖给了温某某。蒋代伟让温某某先行支付3.8万元(其中2万元转账给张某某用于支付车辆租金),余下款项在车辆过户之后付清。经荆门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证,该丰田锐志轿车价值7.5万元。4、2013年7月至8月间,被告人蒋代伟冒充荆门市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在骗取李某某的信任后,以能帮助李的女儿就读龙泉中学北校需要资金活动、能够帮助李调到市政府上班、自己承包工程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先后骗取李某某现金39300元和5部手机、1部苹果平板电脑。被告人蒋代伟于2015年11月20日被张某某扭送至公安机关,其非法所得已被其挥霍。案发后,本田雅阁和丰田锐志轿车已被追回并发还给欢程公司。上述指控,公诉人提供了证人证言,出示了书证、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由此认为,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蒋代伟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蒋代伟辩解称,起诉书指控犯罪属实,但别克商务轿车的鉴定价值过高。经审理查明,1、2013年6月6日,被告人蒋代伟委托袁甲在欢程公司租用了一辆号牌为鄂HXXX**的黑色本田雅阁轿车。在租车使用过程中,蒋代伟与欢程公司的经理张某某日渐熟稔。同年11月初,被告人蒋代伟对欢程公司经理张某某谎称自己愿以7万元价格购买欢程公司一辆号牌为鄂HXYX**的银色别克商务车,并谎称购车款将在2014年4月付清。张某某遂将该别克商务车及相关证件交给了蒋代伟,蒋代伟随即将该车以4.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黄某,黄某于2014年1月将该车出卖给他人并办理了过户手续。经荆门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证,该别克商务轿车价值69700元。2、2013年12月中旬,被告人蒋代伟谎称要帮其哥哥租用一辆轿车使用,遂从欢程公司租用了一辆号牌为鄂H223**的黑色丰田锐志轿车,随后将该车以5万元的价格协议卖给了温某某。蒋代伟让温某某先行支付3.8万元(其中2万元转账给张某某用于支付车辆租金),余下款项在车辆过户之后付清。经荆门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证,该丰田锐志轿车价值7.5万元。3、2013年7月至8月间,被告人蒋代伟冒充荆门市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在骗取李某某的信任后,以能帮助李的女儿就读龙泉中学北校需要资金活动、能够帮助李调到市政府上班、自己承包工程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先后骗取李某某现金39300元和5部手机、1部苹果平板电脑。2014年2月20日,因缺乏资金,被告人蒋代伟将从欢程公司租用的黑色本田雅阁轿车质押给黄某和叶某某,并使用假名“蒋军”从二人处借款2.7万元。经荆门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证,该本田雅阁轿车价值5.5万元。综上,2013年7月至2014年2月,被告人蒋代伟诈骗作案3起,诈骗财物价值18.4万元。后被告人蒋代伟于2015年11月20日被张某某扭送至公安机关,其非法所得已被其挥霍。案发后,本田雅阁和丰田锐志轿车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给欢程公司。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6月6日下午4时许,一名自称蒋代伟的男子电话联系其,要在其经营的欢程汽车租赁公司租赁一辆黑色丰田锐志轿车,预付七天的租金2100元和押金2000元。其按照约定将车驾到啤酒厂门口,一个名叫袁乙的年轻男子代蒋代伟签订了租车合同,付款4100元,其将该车及钥匙交给了袁乙。后因蒋代伟称丰田锐志轿车有故障,其便用一辆号牌为HXXXXX黑色本田雅阁轿车交给了蒋代伟的老婆苏某某,换回了锐志轿车。同年6月13日,蒋代伟称要续租本田雅阁轿车,通过银行转账付给租金2000元。之后蒋代伟一直租用这辆车。同年12月19日,蒋代伟称要帮他哥哥租用一辆车,其将一辆牌号鄂HXXX**号的黑色丰田锐志轿车交给他,但没有签订租赁合同,也没有预付租金及押金。2014年1月初的一天,蒋代伟驾着本田雅阁轿车到其公司结算租金,其核算后是5.2万元,蒋代伟付现金2.8万元,通过银行汇款2万元,还欠4000元未付。结算完毕,他称要继续租车,于同年2月份再结清所有账目。其追问黑色锐志轿车的费用计算问题,他称其哥哥用完后,他来结账。同年2月底,其联系不上蒋代伟,便通过GPS定位系统寻车,在苏台社区其找到了黑色锐志轿车,由一名中年妇女驾驶,那妇女称该车是他丈夫温某某以5万元的价格从蒋代伟处购买。因蒋代伟和温某某称会解释清楚这个事情,其便没有收回车辆。之后两天,其又在掇刀XX二手车交易市场看见黑色雅阁轿车,其致电话蒋代伟,他称该车正在让人帮助处理违章。后其多次打电话给蒋代伟,均联系不上,其又发现黑色雅阁轿车被苏某某抵押给一个叫黄某的男子,其认为蒋代伟涉嫌诈骗,遂报警。2013年12月中旬,蒋代伟来公司租用一辆别克商务轿车,并表示其单位要购买一辆商务车,之后其和他协商以7万元的价格出售。但蒋代伟没有付现金,而是承诺在2014年4月2日将购车款一次性付清。2014年1月初的一天晚上,蒋代伟从其处拿走了别克商务车的登记证书和其身份证,称给该车办理过户手续。同年3月初,其联系不上蒋代伟时,于同年3月19日找到蒋代伟让其出具的7万元的购车款欠条。当时欠条落款的姓名为袁甲,其之前交往一直以为他叫袁甲,案发后才知他真实姓名是蒋代伟。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5月左右,蒋代伟驾着本田雅阁轿车在其经营的掇刀商城东路的手机店内购买了一部索爱手机,几天后又购买了苹果4S手机,其和他熟悉后,他介绍自己叫蒋伟,仙居人,在沙洋县公安局给他舅舅李某开车,他舅舅是沙洋县公安局的领导。之后蒋代伟来其店面玩耍,买过几次手机,并称他已调到荆门市政府上班,是副市长郑某某下面的林业综合办公室主任,他还向其借款1万元,后归还给其。同年7月份左右,其女儿要上初中,蒋代伟称他可以找郑某某帮忙弄到龙泉中学北校。之后他找其拿了17000元现金,称是其女儿上学的学费,并给其一个手机号码159XXXX****称是郑某某的,并称事情办成郑某某会用该号码给其发短信。其之后收到过该号码的短信,期间,蒋代伟给过其一个荆门市人民政府的办公本,还称要把自己弄进荆门市政府上班,该号码发来的短信还问其上班的一些情况。在这期间,蒋代伟以手头紧、结婚、搞工程为由找其借现金27100元,还拿走了五部手机和一个苹果平板电脑,都未付款。但至同年8月底,其女儿上学的事情都未办成,其找蒋代伟还款,他总是推诿,还更换手机号码,其打听到他真实姓名后,知道上当受骗,就报警了。3、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月7日下午,一名叫蒋军的男子驾着一辆别克商务车欲将车出售给其,因其认识他老婆苏某某,其查看车况后,询问证件情况,他称车是他合作伙伴的,证件齐全。其便出价4.5万元收购,先支付了5000元,蒋军将车辆和行车证交给其。同年1月24日,蒋军将车辆登记证和车主张某某的身份证原件交给其办理车辆过户。其将车辆翻新维修后,出售给其朋友周某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之后其将剩余的4万元车款付给了蒋军。同年2月底,蒋军驾着一辆牌号为鄂HXXX**的黑色雅阁本田轿车在XX交易市场,要将该车出售给其。其发现该车手续不全,不同意收购。他又称急缺钱,要将该车抵押借款2万元应急,并称7天后就拿钱赎车,其便借款2万元给他。同年3月24日,蒋军又以孩子生病住院为由向其借款7000元,并用该车继续抵押,还让其帮助处理该车的违章手续。之后其花费7000元帮助处理了该车的违章及年检。期间有个叫张某某的男子找其称该车是他公司的车,其称该车是蒋军抵押给其的,那个叫张某某的男子报警了。之后其才知道蒋军真实姓名叫蒋代伟。4、证人叶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2月20日下午4时许,蒋代伟驾着一辆本田雅阁轿车在掇刀XX交易市场向黄某借款,因蒋代伟出售过一辆别克商务轿车给黄某,黄某和蒋的老婆苏某某又认识,蒋提出用本田雅阁轿车抵押借款,其和黄某商量后,借给他2万元,其和蒋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其将2万元借给了蒋。之后一段时间,蒋还委托黄某帮助处理轿车的违章,其还听说蒋的孩子生病向黄某借款7000元,后来蒋“跑路”了,警察找黄某调查蒋抵押车辆的事情。5、证人温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2月初的一天,蒋代伟将一辆号牌为鄂HXXX**的黑色丰田锐志轿车以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其,次日其汇款2万元至一个户名叫张某某的银行账户,之后一个多月其汇款6000元至蒋代伟的银行账户,其还给付现金14000元给蒋代伟本人。蒋称剩余款等过户时再结清。但之后车一直未办理过户,其查车主号码才知道车不是蒋代伟的。其要蒋代伟退款,蒋不露面,其遂和车主一起到派出所报警。6、证人袁乙的证言证实:2013年6月中旬的一天,其朋友蒋伟要其帮助租用一台轿车,他称租车必须要驾证,他没有带驾驶证,他已和租车公司联系好,并给其4100元现金。大约20分钟以后,租车老板打电话过来,其接听蒋伟的手机电话,和租车公司老板约好在金龙泉大门口见面,租车公司老板驾着一辆黑色丰田锐志轿车到来,其和租车老板签订了租车协议,将4100元现金交给了租车老板,蒋伟就站在附近不远处,然后其将自己的驾驶证给租车老板照相后,租车老板离开了。其将车钥匙交给了蒋伟。7、荆门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荆价认字(2014)76号、(2015)87号价格鉴证意见书证实:涉案的鄂HXXX**本田雅阁轿车价格为5.5万元,鄂HXXX**丰田锐志轿车价格为7.5万元,别克商业轿车的价格为69700元。8、扣押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发还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黄某、温某某处扣押了本田雅阁和丰田锐志轿车,并发还给欢程公司张某某。9、调取证据通知书、机动车注转移登记申请表、机动车登记受理凭证、查验受理凭证、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证实:别克商务轿车于2014年1月26日从张某某名下转移登记至周某某名下。10、聊天记录截图打印件、被害人记录的蒋代伟借款明细、李某某的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证实:蒋代伟诈骗李某某财物的情况。11、蒋军与叶某某签订的借款协议、蒋军向黄某出具的借条证实:蒋代伟以“蒋军”名义将张某某名下的本田雅阁轿车抵押给叶某某借款2万元,向黄某借款7000元的事实。12、袁甲向张某某出具的欠条证实:蒋代伟以“袁甲”名义出具7万元购买别克商务车的购车款欠条的事实。13、蒋军出具的收条证实:蒋代伟以“蒋军”的名义将别克商务轿车出售给黄某后,约定售车款为4.5万元,已收款5000元的事实。14、汽车借用合同、袁乙的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证实:袁乙和欢程公司签订汽车借用合同的情况。15、荆门市公安局掇刀分局刑事侦查大队掇刀石中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蒋代伟诈骗李某某的五部手机和一部平板电脑,因李某某无法提供进货单及具体型号,且上述产品为二手产品,物价部门无法对上述电子产品进行价格鉴定。16、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蒋代伟的身份情况。17、被告人蒋代伟对上述事实的供述。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均经庭审质证,对其效力均予以确认。被告人蒋代伟提出别克商务轿车的鉴定价值过高,但对价格鉴定意见无异议,故对其提出的异议不予采纳,对价格鉴定意见书证明的事实予以认定。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代伟将别克商务车出售给黄某获款3.8万元的事实。经查,有蒋代伟以“蒋军”名义出具的收条、证人黄某的证言以及被告人蒋代伟的当庭供述证实,蒋代伟将别克商务车出售给黄某获得的价款是4.5万元,故对起诉书指控的该事实予以更正。本院认为,被告人蒋代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蒋代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关于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蒋代伟诈骗欢程公司本田雅阁轿车、诈骗金额5.5万元的事实。经查,被告人蒋代伟租用欢程公司的本田雅阁轿车时,并未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租车使用是其真实目的;后其因资金短缺产生将租用车辆抵押借款的意图,对欢程公司而言,蒋代伟此时虽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但不构成对租用车辆的诈骗,故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代伟诈骗欢程公司5.5万元的事实不能成立。蒋代伟用假名“蒋军”将本田雅阁轿车抵押给黄某和叶某某,从二人处借款2.7万元,并未隐瞒该车系登记在他人名下非本人所有的事实,黄某和叶某某并未受到蒋代伟的欺骗而主动交付财物,故蒋代伟将本田雅阁轿车质押借款的行为亦不构成诈骗罪。因此,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代伟的该起事实构成诈骗罪的指控意见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蒋代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蒋代伟的刑期自2015年11月20日起至2021年9月19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蒋代伟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14.7万元(被害人张某某6.97万元,温某某3.8万元,李某某3.93万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金华代理审判员  黄明月人民陪审员  王国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