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602执6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任泽与马中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泽,马中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602执698号申请执行人任泽。被执行人马中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武中民终字第7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3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任泽支付水泥款4376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41元、执行费556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任泽与被执行人马忠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协定扣除(2015)凉民初字446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由申请执行人任泽赔偿被执行人马中虎的损失5000元,被执行人马中虎向任泽支付现金25000元,剩余13760元以每桶85元总计160桶的“金口开”菜籽油折抵。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武中民终字第7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信贤审判员 周茂山审判员 邢永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严 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