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民初18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张耀亮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黄岛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耀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黄岛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11民初1889号原告:张耀亮,男,196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王台镇XXX。公民身份号码:XXX。委托代理人:尹瑞娟,山东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黄岛支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XXX。组织机构代码:XXX。负责人:陈崇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祥智,山东同永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耀亮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黄岛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赵玉京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尹瑞娟与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李祥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耀亮诉称:2013年10月28日,原告为自己的鲁UC30**轿车在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包括车辆损失险及不计免赔等);保险期间自2013年10月29日至2014年10月28日。2014年4月22日6时许,原告驾驶该车沿青岛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临港路时,与张晓非驾驶鲁VX16**低速自卸货车相撞,致两车损坏。交警部门认定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原告车辆经青岛市黄岛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损失为121750元,原告支出价格认定费3600元,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赔付。请求判令被告赔付原告保险金12535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黄岛支公司辩称:对原告鲁UC30**车辆在被告处的投保情况无异议,但对原告主张的损失不予认可,因为被告对事故发生后交警委托对原告车辆损失进行的评估并不知情,故申请法院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重新鉴定。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28日,原告张耀亮在被告处为其鲁UC30**轿车投保了机动车商业险,其中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金额153700元,并附不计免赔率。保险期间自2013年10月29日零时起至2014年10月28日二十四时止。2014年4月22日6时许,原告驾驶上述投保车辆沿青岛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临港路路口时,与张晓非驾驶鲁VX16**低速自卸货车相撞,致两车损坏。该事故经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耀亮与张晓非负事故同等责任。庭审中,原告提交青岛市黄岛区价格认证中心的财产损失价值鉴定(认证)结论书及收据,证明其鲁UC30**轿车本次事故损失为121750元、价格鉴证费3600元。经质证,被告认为该鉴定结论系单方委托的结果,鉴定未通知被告方参与,申请重新鉴定。根据被告申请,本院委托青岛海德资产评估事务所对原告车辆损失进行评估。2016年4月5日,青岛海德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评估报告,评估原告鲁UC30**号汽车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为105890元。经质证,原、被告对该鉴定意见均无异议。上述事实,有保险单及条款、事故认定书、评估报告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为凭,经开庭质证,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为自有车辆在被告处投交保险,被告为原告出具了保险单,双方之间保险合同成立,该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对于原告的理赔请求,被告应按合同约定以及法律规定进行核定。原告的车辆损失,原、被告不能达成一致,本院委托青岛海德资产评估事务所所作的鉴定程序合法,其鉴定意见原被告双方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依据该鉴定意见,本院认定原告车辆损失为105890元。因原告在被告处投保车辆损失险,上述损失原告有权直接要求被告予以赔付,被告赔付后可依据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向侵权人主张权利。原告请求数额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黄岛支公司赔付原告张耀亮保险金10589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至本院(开户单位: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账户:38-110101040052659)。二、驳回原告张耀亮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807元,减半收取1403.50元,由原告负担194.50元,被告负担120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玉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相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