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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23执1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卢志军与周其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志军,周其兆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223执170号申请执行人:卢志军,居民身份证号码×××0014。被执行人:周其兆,居民身份证号码×××0033。协助执行人:关于卢志军申请执行周其兆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执行依据内容)。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卢志军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年。月。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周其兆,居民身份证号码××,并向协助执行人发出协助执行通知,要求其。但协助执行人未按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办理,擅自。本院于。年。月。日向协助执行人发出通知,要求其在。年。月。日前追回已被转移的财产,但至今仍未追回。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7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    审判员 :陈国强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