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121刑初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春英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英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121刑初53号公诉机关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春英,男,196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打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东乌珠穆沁旗,捕前住该地。1994年12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内蒙古自治区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7年11月11日因盗窃被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劳教所劳动教养一年。2011年8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3年11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4年2月28日刑满释放。2016年2月23日因涉嫌盗窃被土默特左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3月3日因盗窃罪被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6年3月4日由土默特左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土默特左旗看守所。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以土左检公诉刑诉(2016)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春英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江红、王晶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春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王春英去到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第一街园丁小区附近黑玫瑰理发店内准备理发,见店中无人,遂起意将王某某挂在店内墙上的藏青色女士提包盗走。离店后被告人王春英遇到巡逻的土默特左旗公安局民警,土默特左旗公安局民警见被告人王春英形迹可疑便上前盘问,后将被告人王春英抓获。经查,藏青色女式包内有女士钱包一个,内装3550元人民币,王某某身份证一张,银行卡两张。经土默特���旗价格认证中心土左价事务(2016)字(11)号估价鉴定结论书认定:被告人王春英盗窃的女士手提包与女士钱包价值人民币280元。为了证实上述事实,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供了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春英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同时认为被告人王春英的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提请我院依法惩处。被告人王春英对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适用法律没有提出异议。经本院审理查明,2016年2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王春英到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第一街园丁小区附近黑玫瑰理发店内,见店中无人,遂起意将挂在店内墙上的藏青色女士手提包盗走。离��后,被告人王春英被正在街上巡逻的土默特左旗公安局民警抓获。被盗的藏青色女式手提包内有女士钱包一个、现金人民币3550元、王某某身份证一张、银行卡两张。经土默特左旗价格认证中心土左价事务(2016)字(11)号估价鉴定结论书认定:女士手提包和钱包价值人民币280元。另查明,2013年11月4日,被告人王春英因犯盗窃罪,被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4年2月28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春英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报案材料、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王春英供述与辩解、估价鉴定书、指认现场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春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83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春英,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对被告人王春英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春英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为保护公民财产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春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3日起到2017年2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陈志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