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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81执2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冀州市鑫泰建材有限公司与李文质、冀州市旭晨晟世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冀州市鑫泰建材有限公司,李文质,冀州市旭晨晟世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王俊国,河北科工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81执254号申请执行人冀州市鑫泰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春涛,总经理。被执行人李文质。被执行人冀州市旭晨晟世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振海,总经理。被执行人王俊国。被执行人河北科工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之波,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冀州市人民法院二0一六年三月十六日制作的(2015)冀民三初字第150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冀州市旭晨晟世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xx元依法扣划至冀州市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耿占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丁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