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3民催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江西省南城县华飞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李华炳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西省南城县华飞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03民催2号申请人:江西省南城县华飞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里塔镇欧坊村。法定代表人:李华炳,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江西省南城县华飞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受理后依法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天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银行承兑汇票(该票据记载:票号3100005124450380、金额10万元、出票人宁波新天用电线电缆实业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杭州湾新区慈乐有色金属经营部、经多次背书转让、最后持票人江西省南城县华飞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出票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分行慈溪支行、出票日期2015年10月10日、汇票到期日2016年4月10日)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西省南城县华飞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吕 婷审 判 员 何诗昂审 判 员 邹丽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周瑚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