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7民初6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吴莉莉与桑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莉莉,桑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7民初688号原告吴莉莉,女,1989年8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被告桑双,男,1987年9月2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莉莉与被告桑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莉莉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其对被告桑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莉莉请求撤回对被告桑双的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莉莉撤回对被告桑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八百元,由原告吴莉莉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徐莹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冬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