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民初字第38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黄玉裕与孙赐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玉裕,孙赐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民初字第3856号原告黄玉裕,男,1965年2月13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委托代理人李基铂,北京蓝鹏(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赐明,男,1978年3月8日出生,住福建省惠安县。原告黄玉裕与被告孙赐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根据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及其提供的担保,于2014年9月26日依法作出(2015)湖民初字第385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冻结被告孙赐明存款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刘志强名下位于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长青路283号2307室房产;三、查封担保人刘志强名下的闽D×××××号车辆。本院于2015年6月19日查封了担保人刘志强名下位于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长青路283号2307室房产、闽D×××××号车辆,于2015年7月7日查封了被告孙赐明名下位于福建省惠安县螺城镇君临世纪13号楼604室的房产。现原告以其诉求已得到支持本案判决已经生效为由申请解除对担保物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担保人刘志强名下的位于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长青路283号2307室房产查封。二、解除对担保人刘志强名下的闽D8V6**号车辆的查封。审 判 长 李林娴人民陪审员 宋阿娟人民陪审员 林杰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丽珍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