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沪0106执16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德荣,崔德江,周美霞,崔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06执1628号申请执行人:葛德荣,住上海市普陀区澳门路XXX弄XXX号XXX室。被执行人:崔德江,户籍地江苏省靖江市春江花城别墅区51号。被执行人:周美霞,户籍地江苏省靖江市春江花城别墅区51号。被执行人:崔烨,户籍地江苏省靖江市春江花城别墅区51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葛德荣与被执行人崔德江、周美霞、崔烨(2015)闸民一(民)初字第4567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因“撤二建一”被撤销,故2016年3月30日起由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院在执行中,申请人同意本案暂缓执行,本院依据申请人要求,暂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15)闸民一(民)初字第4567号民事调解书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陶保林执行员  封惠忠执行员  赵斌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志靖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