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刑终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1-17
案件名称
张某寻衅滋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刑终字第180号原公诉机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无业。2015年9月8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审理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6年2月5日作出(2015)小店刑初字第86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不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自1998年3月,被告人张某因赵海龙将其殴打致伤,对伤情鉴定结论和处理结果不服开始上访。2008年5月13日张某从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领取9万元救助款后写下息诉罢访保证书。2000年12月,被告人张某因赵雅玲、李丽萍将其殴打致伤,对派出所的处理结果和太原市公安局、山西省公安厅作出的轻微伤伤情鉴定不服等事项继续上访,2013年1月31日张某与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达成领取10万元救助款意向后写下息诉罢访保证书,2013年7月17日张某将10万元救助款领取完毕。2013年3月,被告人张某无任何理由继续在全国两会期间赴京非正常上访。2013年5月19日又以太原市信访局于学刚雇佣黑社会性质人员送返她并打她为由继续非正常上访。据统计,自2008年3月5日以来,被告人张某先后123次赴北京天安门地区、中南海周边非正常上访,并于2014年8月南京举办青奥会期间赴南京非正常上访1次,于2015年4月海南举办博鳌论坛期间赴海口非正常访1次。因在北京非正常上访,被告人张某于2010年6月4日至今被北京市公安局训诫42次,被太原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训诫1次、行政拘留2次,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行政拘留11次。因张某的非正常上访行为,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街道办事处殷家堡社区居民委员会自2013年10月至今用于接返张某等事项的支出共计50241元人民币;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街道办事处自2013年至2015年用于接返张某等事项的支出共计35993元人民币。另查明,2015年5月,被告人张某再次到北京天安门地区非正常上访,5月7日晚,其在被接返过程中辱骂李某、张某等工作人员,并将李某、张某抓伤。上述事实,有原审法院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到案经过证实,2015年9月7日,被告人张某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2、中共太原市小店区委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政府信访局的报案材料证实,被告人张某从1998年3月起,因对其在太原涤纶厂对面饭店被赵海龙殴打一事处理意见不服开始上访,从1998年至2008年赴京非访45次,赴省市上访百余次,2008年5月张某从晋源区领取9万元,并书写息诉罢访保证书。2000年,被告人张某因在解放路345号被前夫王振华的外甥女赵雅玲和外甥媳妇李丽萍殴打,要求严惩打人者及对市公安局、省公安厅的法医鉴定结果不符的问题,与晋源区的信访事件合并上访,2013年杏花岭区在十八大维稳形势的压力下,以生活救助的方式又给救助10万元,张某再次写下息诉罢访保证书,表示不再上访。2013年3月,全国两会召开之际,无任何理由的张某又继续赴京非访,直到2013年5月19日,发生与送返司机的争执后,借以市信访局雇佣黑社会性质人员送返她,并打她为由(诬告)继续非访。张某在赴京非访期间,曾于国外反华势力勾结,被国家安全部门发现后,隔离审查1个月。同时在赴京期间多次到王府井等外国人聚集、繁华的地区讨饭要钱。2015年3月以后,张某又继续连续赴京非访达20余次,且每次都要专门在天安门或者中南海地区非访,严重扰乱北京的社会秩序,并故意制造恶劣影响。2015年5月7日晚上,工作人员从马家楼接访张某时,张某不听工作人员的劝返,甚至于和工作人员打闹,并将李某、张某等工作人员抓伤。3、证人何某的证言笔录证实,我是太原市公安局特警支队三大队民警,主要负责街面巡逻及接返赴京非访人员。2015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我接单位领导安排和单位刘昌一同到北京马家楼信访服务中心接返赴京非访人员,当时是一个姓任的司机开着咱们的福特制式警车于晚23时左右到的。到了以后,先上了一个男性非访人员,在他上来5分钟左右,平阳街办的张某和小店信访局的一工作人员就要拉着张某上车,张某大喊大叫不上车,喊着“冤枉”。然后张某和信访局的就将张某强行带上车,但张某还是大喊大叫,要往车下冲,小店信访局的工作人员将张某按倒在后排座位上,但张某拽其胳膊不放,还辱骂其是王八蛋、骗子等脏话。小店信访局的工作人员将胳膊甩开后就下了车,张某这时就阻止张某下车,张某就开始辱骂、撕扯张某,并将张某的右小臂处抓伤。这时车就开了往太原走,但张某仍然不停的闹腾,还要往车下冲。我怕发生意外,就坐到了张某的左手边,坐过去后,我就开始劝她。但张某不说话,然后就用右手去开车窗户,我怕发生意外就不让她开,并把她拉回了座位上。回到座位上,我又继续劝她,但她不听,然后张某就用头往车玻璃上撞,要自伤自残,并嘴里嘟囔着:“不活了。”这时张某见我控制不住张某,就也坐到了张某的右手边(后排右4个座位)将张某夹在中间,防止其自伤自残。然后张某就停了一会,过了约5分钟,张某从身上掏出来一串钥匙藏到了屁股底下,我怕上面有刀之类的东西发生意外就伸手去取这串钥匙,但张某不让,我和张某一起将其推开并将钥匙取了出来。我当时左手抓着张某的左手,她就用右手抢我右手上的钥匙,但她没有抢到,于是她就抓着我的右手及钥匙往其左手腕处自残,但我没有让她划住,然后我将钥匙交给了张某,并告知张某下车后再给她。在这之后,张某就没有什么过激的行为。回到太原大同路588号的时候,张某就自己下了车,我们就离开了。当时张某和小店信访局的工作人员将张某带上车和防止其自伤自残的过程中,没有辱骂或者殴打过张某。4、证人王某的证言笔录证实,我是平阳街办综治办主任,张某是我街办殷家堡社区居民,是我单位重点稳控对象,她经常赴北京等地非访。2014年8月17日,我和我单位同事张某、殷家堡社区张金平一起去的南京接返的,当时南京正在举行青奥会,张某去了青奥会会场非访。当时张某就因非访已被送到了南京上访救助站,具体张某去南京反映什么事情,我不清楚具体情况,当时是平阳街办王成周书记安排我们三个人去的。我们去了南京救助站接的张某,去了以后张某当时不愿意走,但经过我们做工作,张某便和我们一起回到了太原。当时我们三个人是坐飞机去的,回的时候,除我们三个人,还有张某和另外一个非访人员秦素英五人一起坐的飞机回的太原。这次接访共计花费11600元。我们是从2013年3月份开始对张某稳控的,我们平阳街办为稳控张某共花费23677元,这些钱除了在2013年3月北京召开全国两会,我们给了她3000元救助费稳控她不让她赴京非访,其他都是用于接返她所产生的费用。据我了解,张某曾去过北京、南京、海南等地非访,小店区殷家堡社区、小店区信访局等单位都接返过张某。我记得张某给我说过她在北京非访时,曾将太原信访部门驻京临时办公地点的房门给踢坏过。5、证人李某的证言笔录证实,我是小店区信访局局长。根据我局统计张某自2012年以来曾到北京、南京、海口等地非访多达46次,除此之外张某在2012年之前也多次非访,我单位没有具体数字,国家信访局有详细记录。2014年8月张某到南京非访(南京举办青奥会期间),2015年4月张某到海口非访(国家在海口举办博鳌论坛期间),除此两次之外,张某都是在北京天安门地区、中南海地区等地。据我了解2008年北京举办奥运会,为防止张某在奥运会期间非访扰乱社会秩序,中央政法委将张某非访案件定为督办案件,必须化解。在此背景下,晋源区政府、晋源公安分局迫于压力多次同张某协商,最终以生活救助金的方式支付了张某9万元后达成协议,张某写了息诉罢访保证书。2012年底十八大召开前期,张某多次到北京非访,迫于十八大维稳压力,杏花岭区公安分局在市信访局的协助下,为稳控张某多次与其协商,最终在2013年1月31日以生活救助的方式支付张某10万元达成协议,张某写了息诉罢访保证书。据我了解2013年5月18日、19日张某在没有任何理由和诉求的情况下又到北京中南海非访。另外2013年3月期间,在全国两会召开之际,张某在没有任何理由的情况下到北京非访,与国外反华势力勾结,被国家安全部门隔离审查一个月。2012年之后,张某就不到省、市信访等部门反映诉求了,她直接到北京等处非访,张某的这种行为表明她就是通过非访扰乱社会秩序,给当地政府施压从而达到借机敛财的目的。据我了解2013年5月19日张某在迎泽区接返非访人员的途中,在五台山服务区长时间呆在卫生间,长达半个多小时,她出来后,接返司机问她为什么不出来,张某就用刚接的开水泼接返司机与司机发生争执,之后张某就以太原市信访局副局长于学刚雇佣黑社会人员殴打她为由继续非访。尤其是2015年3月以后,张某频繁到北京非访,往往是前一天从北京接返回她,第二天她就又坐车去了北京非访。我认为她就是恶意非访,据我了解接返一次费用不会低于7000元。张某到南京非访是由平阳路街办工作人员接返的她,到海口那次是由平阳路街办和小店信访局一起接返的她,其余她到北京有的是街办接返,有的是找小店信访局接返,有的是坐其他区的送返车辆接返的她。张某在非访过程中有两次过激行为,一次是在2013年5月19日在北京送返途中那次,我前面说过,另外一次是2015年5月7日晚,我和平阳路街办的张某到北京马家楼接返张某,在此过程中,张某不听工作人员的劝返,我和张某强行将她拉到送返的车辆上,张某将我和张某抓伤,张某上车后我就下车了。我的右小臂和前胸处被张某抓伤,我当时觉得没有什么就没有拍照,但太原市信访局驻京处韩朝辉、田贵勤两位处长在场,他们看到了我被张某抓伤,他们能证明。张某右小臂受伤我是事后知道的。张某多次到北京等地非访给当地政府施加了压力,她多次到北京非访,给当地社会治安也造成了一定影响。6、证人乔某的证言笔录证实,我在小店区信访局工作。张某,女,50多岁左右,瘦瘦的,个子不高,殷家堡村村民,她是上访老户,她曾多次去过北京天安门、中南海、海口等处非访。她一开始反映的是晋源区的问题,我记不清了。从2008年开始反映杏花岭区公安分局的问题,我也不是很了解。到2013年后半年,有关张某的稳控工作归到了小店区。张某从2013年归小店区管理后去过北京天安门、中南海地区、海口市等地非访,大概去过40余次,具体数字我记不清了。我在小店区信访局负责接访工作,正常上访是到国家指定的接待上访的部门反映问题,非访是上访者到不应该去反映问题的地点反映问题,比如天安门地区,张某去天安门、中南海等处反映问题就属于非访。张某被北京公安局训诫过,被太原市公安局拘留过。据我了解张某反映的是太原市信访局副局长于学刚雇人打她,具体细节我不是很清楚。我送返过张某3次,去年2次,今年1次,都是从马家楼(北京)送返至太原588。2015年3月29日,我去的海口接待的张某,30日平阳街办的张某等人到了海口将张某接回了太原,这次张某去海口是国家在海口召开博鳌论坛,她到那里非访,她就是哪里有重大活动她就去哪。张某多次非访,我们单位就是负责接待信访,非访人员的,像张某这种频繁非访人员很少见,从今年开始张某频繁非访,往往是一接返回太原,马上就又去了北京非访,给政府部门、公安部门造成了很大的工作压力。7、证人张某的证言笔录证实,我是平阳路街道办事处团委书记。2015年5月初劳动节之后的一天,我们街办获悉张某又到北京非访,街办周书记安排我去北京接访张某,我就赶到了北京。到北京我先和小店区信访局局长李某碰了头,当时张某非访已被北京警方安排到马家楼救济服务中心。到北京的前三天,我和李某局长前往马家楼给她做工作,让她配合我们回太原,但她不同意,不配合我们回太原,她讲问题没有解决,回太原解决不了。我是在2014年2月份我们街办接手张某的事时听小店信访局李某局长说,2013年张某又到北京非访,太原市信访局根据规定,安排张某和其他几名迎泽区的信访者租了一辆河北牌照的车送返她们,她上车后在高速上的一个服务区要上厕所,结果进了厕所也不出来,司机想办法才将她叫出来,结果上了车后,张某就又以此事不断到北京非访,说是于学刚雇佣黑社会的人打她。于学刚是太原市信访局的局长,是太原市信访局驻北京办事处的负责人。今年5月7、8号的一天晚上21时许,我们接到市信访局通知说张某出了马家楼已在市信访局的车上,于是我和李某,田贵琴(市信访局的处长)乘车赶到马家楼,大约晚22时30分许我们到了马家楼,当时张某在市信访局的大面包车上,我们就对张某说:“走吧,回太原吧。”张某说“不回。”我和李某就一人拉住她一个胳膊把她拉到市公安局的特警车上,当时张某不太情愿,到了市公安局的特警车上后,李某也上了车,但张某要下车,李某不让她下车,她就抓挠李某,我见此情景,我冲过去,挡住张某将他们拉开,李某顺势下了车将车门关上,车就走开往太原走,但张某还是要下车,我就把车门反锁上,把张某拉到车的最后一排。这时,张某就开始骂我们,还用头撞玻璃,还打110报警,还说“不想活了。”顺势拿上手机要砸玻璃,我怕张某用手机砸到玻璃,就抢下她的手机,这时她又拿出一个指甲刀,藏到她身后了,我就和车上的一名特警说:“她可能拿的是刀子,咱们要保证她的安全,你和我把她手上的东西拿下来吧。”我和特警就赶紧一个人一只胳膊控制住她,把指甲刀抢下来了,抢的过程中张某抓挠的我。后来,我和特警就坐在张某的两边一直劝她,后来连夜返回太原。第二天早晨4时许我们把张某放在太原市大同路588号(太原市救助站)。当时接返张某的车上有两名特警,一名开车,另外一个特警负责那名男性上访者。市公安局的车是一辆福特牌制式警车,据我了解是专门接返上访者的。隔了两三天后,我去小店区信访局看到李某,李某说他被张某抓伤了,我看见他的脖颈前有两条8.9cm长的血印子,李某还说他胳膊也有点破了。我也受伤了,我胳膊中部打弯处有一血道子,长约3cm,并留了疤痕,前胸有长5-6cm的血道子,比较浅,过了几天就好了。自2014年2月份我们接管张某后,张某非访过20多次,主要是北京的天安门和中南海地区,还有一次是在海口被排查出来的,光我自己收集的天安门地区公安机关对张某的训诫有13次。我一共接返过张某9次,其中7次是天安门地区,一次是海口,一次是南京。今年3月底的时候张某去海口,当时海口正在举行博鳌论坛,张某去了海口被排查出来,我和平阳路派出所的郭红、龙城派出所的李军涛接返的张某。当时小店区信访局的工作人员乔某也在海口搞接待,张某当时说去海口也是问题没有解决去反映问题了。去南京接返张某的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当时南京也是有重大活动,张某去反映问题了。自2014年2月份以来,殷家堡村委会对张某的稳控资金和为张某看病花了56900余元。平阳街办花的稳控资金,我不太清楚。据我了解,光今年3月底,我们去海南接返张某时,这一次就花了16000余元。张某的非访行为给山西省各级政府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为稳控张某,各级政府投入了不少资金。8、证人韩某的证言笔录证实,我是太原市信访局驻京接返处处长,我从2015年5月7日以后来北京工作。自我来京工作后,张某来北京非访过10次,每次都是天安门地区或者中南海周边。2015年5月8日,张某因非访被北京警方送到马家楼接济服务中心,按照我们的工作程序,应该将张某送返回原籍太原解决问题。在这之前李某局长等人就去劝过她几次,让她回太原她不回。5月8日那天,我就去马家楼接她,给她作工作,她仍然不同意回太原,我和她说好到驻地接待她,好好谈一谈,她同意后就办完手续上了我们的面包车,随后我就给我们另一个田贵清处长打电话,让他转告李某局长过来。大约晚上22时左右,田贵清和李某等人就过来了,我把情况和他俩说了一下,李某说,今晚张某必须回太原。随后李某就强行将张某拉上太原市公安局的一辆接返车上,张某上车时就不情愿,上了车又要下来,李某局长不让她下,两人互相撕扯了两下,后来李某就顺势下了车,警车就开上走了。车是一辆11座的制式警车,车牌号没注意,车上有一名司机,两名特警,还有一名小店的工作人员。第二天我和李某见面,李某说5月8日那天晚上被张某抓伤了,当时正忙其他工作,没顾上看他什么地方受伤。9、证人杨某的证言笔录证实,我是平阳路街道办事处副主任,是包殷家堡社区的领导。我从2012年包殷家堡社区后认识的张某,她是老上访户,在殷家堡社区居住,多年来一直到北京等地非访。非访是指到天安门地区或者中南海周边200米范围内等不设立接待部门的地方去上访,就形成非正常上访。据我了解,张某主要是到北京天安门地区、中南海地区,还去过南京和海口等地,我印象中她去过北京很多次,具体数字信访局有统计数据。南京市2014年7、8月份召开世界青奥会期间她去非访过,2015年4月份左右,海口举办博鳌论坛期间她去非访过一次。对于张某的非访,按照正常程序,一旦形成非访,上级部门就会通知我们去接返她,大多情况下,我们是安排殷家堡社区派负责人去接她,接回太原就行了。有时候是太原市信访局的直接把在北京非访的人员接到太原市大同路588号,我们再安排人去把她接回社区。我们街办有时候也安排人去北京接访她。张某在南京非访的时候,我知道的有我们街办的王某、殷家堡社区党支部副书记张四平去接的,派出所是否安排人我不清楚。张某在海口非访的时候,我知道的有我们街办的团委书记张某、龙城派出所的李军涛去海口接返的她。一般接回来以后,我们给做工作安抚她不要再去了。我接返过张某2次,一次是2014年3月初,我和殷家堡社区的书记、主任去河北易县半路上从小店区信访局工作人员手中接的她;另一次是2015年3月份,我和我们单位的任贵贵副书记去北京马家楼信访救济中心接返的她。我听张某说,今年5月份,张某去北京接访她时被张某抓伤过。我们接返张某的费用是殷家堡社区出,有时候我们街办出,为稳控和接返张某,殷家堡社区花费了5万余元,我们街办花费了不少钱。2013年3月份,当时全国召开两会,她去北京非访,我们把她接回来后,第二天我们把她叫到我们街办我的办公室给她做工作,我们告她不要再去北京非访了,天安门和中南海不是解决问题的地方。张某说,在太原又解决不了问题,我还得去北京。后来我们迫于维稳压力就和她说,给你3000元钱,你不要去北京非访了。她也默认,后来彭钢从财务上领了3000元现金就给了她钱,她就打了领条。张某去非访给我们街办和殷家堡社区造成了很大的压力,并且为接返和稳控她花费了大量的财力、物力和人力。张某去天安门地区和中南海周边非访就是给党委、政府施加压力,造成很坏的影响。10、并公晋(办)[2008]041号太原市公安晋源分局关于张某息诉罢访的工作报告、并公晋(信)字[2008]60号太原市公安晋源分局关于进京上访人员张某息诉罢访的情况说明、领条、息诉罢访保证书证实,对于张某因1998年3月17日在太原涤纶厂对面饭店被赵海龙殴打致伤一案的鉴定结论和处理结果不服持续上访一事,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采取措施积极处理的全部过程。最终由晋源分局一次性发放给张某救助金9万元,张某于2008年5月13日收取了相应款项并书写了息诉罢访保证书。11、晋公信终[2013]2号山西省公安厅信访事项终结评审委员会关于对太原市杏花岭区张某信访事项予以终结的决定、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关于张某涉及我局信访事项化解终结的工作情况说明、息诉罢访保证书、领条证实,对于张某反映的问题(在2000年12月15日下午,其本人被赵雅玲、李丽萍殴打致伤、对派出所的处理结果不符,并对市公安局和省公安厅作出的轻微伤情鉴定不符。对2007年9月24日下午,在太原市委上访时被原杏花岭分局副局长兼桃园派出所所长王军殴打未得到查处。对2000年12月12日,被巨轮派出所无故刑讯逼供。)经过多部门反复调查及核实,被告人张某的诉求均与事实不符,经太原市公安局申请,山西省公安厅信访事项终结评审委员会决定对太原市杏花岭区张某信访事项予以终结。2013年1月31日,经市信访局、市公安局信访处、杏花岭区政法委、杏花岭区信访局等单位领导共同研究使用信访专项救助资金化解张某信访事项的方案,后张某于同日书写了《息诉罢访保证书》,并分多次领取了10万元救助金,截止2013年7月17日救助资金全部领取完毕。12、中共太原市委太原市人民政府信访局出具情况说明证实,对于张某反映市信访局于学刚在2013年5月19日晚上雇佣黑社会人员送返她,在送返途中遭打一事,经调查核实,张某所反映问题与事实不符。13、赴京非访登记表证实,被告人张某自2012年1月5日至2015年6月1日去北京、南京、海口非访共计46次。14、接返工作证明证实,2010年12月至2015年8月,接省、市驻京工作组通知,张某因在北京等地区非正常上访,被相关部门送至接济管理服务中心。市、区信访工作组接到通知后到马家楼将张某接出的事实。15、山西省驻京信访工作组情况说明及明细证实,2013年5月19日,张某反映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滥用职权问题进京到中南海周边非正常上访。2008年3月5日以来,张某进京非正常上访共计123次。16、关于张某前科劣迹的情况说明、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训诫书证实,自2010年6月4日以来,张某被行政拘留13次,被训诫43次。17、维稳支出说明、明细及相关票据证实,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街道办事处殷家堡社区居民委员会2013年10月至今用于张某的维稳支出共计50241元。2013年至2015年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街道办事处用于张某维稳支出共计35993元。18、伤情照片证实,张某被张某抓伤的情况。19、被告人张某的供述证实,我被小店区龙城派出所、高新分局、北京警方行政拘留过,是因为我多次去北京天安门地区、中南海周边等地上访、举报、控告。我上访一是反映赵海龙将我故意伤害一案,晋源区公安局和晋源区人民检察院不作为一事,要求依法查处。二是反映2000年年底赵海龙的老婆和姐姐将我故意伤害一案,杏花岭区公安巨轮派出所不作为一事,要求依法查处。三是反映2000年年底我离婚前回家看儿子,有人报警后巨轮派出所对我刑讯逼供一事,要求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四是反映桃园派出所所长王军打我一事,要求依法追究王军的刑事责任。五是反映北京市公安局将我行政拘留一事,要求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六是反映2013年太原市信访局副局长于学刚雇佣黑社会人员在接返我时殴打我,要求依法处理相关人员给我治好伤。这些事情中,晋源区公安局最后给了我9万元救助金,我写了息诉罢访的承诺书,这个事情就算处理了,我就再也没再控告过晋源公安局。杏花岭区公安局最后也是给了我10万元的救助金,我写了息诉罢访的承诺书,这个事情就算处理了,我就再也没再控告过杏花岭公安局。我现在主要是反映2013年太原市信访局副局长于学刚雇佣黑社会人员在接返我时殴打我,要求依法处理相关人员。应当通过什么途径来反映问题我不知道,但我认为只要共产党领导的地方,是依法、合法的地方我就去。我去过北京天安门地区、中南海周边上访过,去过很多次,次数记不清了。我去了上述地方,每次当地政府都是将我送到北京马家楼上访救助站,然后由咱们当地将我接返回来。平阳路街道办、殷家堡村委会、信访局、太原市公安局都接返过我。2013年1月31日我给杏花岭分局写过息诉罢访保证书,之后去过北京天安门地区和中南海周边,反映什么问题记不清了。我被北京警方训诫过最少有20次,具体记不清了。被北京丰台警方拘留过一次。我被北京警方训诫被明确告知北京天安门地区和中南海周边不允许上访,我仍多次去是因为这些地方能登记我反映的问题,有可能能解决我的问题。我每次被接返回太原,相关费用我没出过,不知道是谁负责。2015年5月的一天,小店信访局局长李某从北京马家楼接返我回太原,当时就接返的我一个人。我坐上车后,李某没有上车,然后司机还有一个不认识的男子就拉上我回太原,拉到河北一个什么县的路上,他们就把我扔下了。然后我打了110,110找到我并将我安顿在一家旅馆里。第二天我又去北京,刚进北京地界就让当地公安查验到是上访人员便将我带到琉璃河派出所。然后派出所通知了咱们当地,小店信访局局长李某便到了琉璃河派出所接返我,当时还有一辆警车。李某要带上我回,我不跟上他走,李某就强行要带上我走,我上车后就要强行下车,但车已经开了。出了派出所不远处,我趁李某下车的时候,我也下了车并拨打了110,然后回到了琉璃河派出所。第二天琉璃河派出所又将我送到了太原市信访局驻京办事处,我在市信访局驻京办公室呆了一晚,第二天我还去了北京的一家医院看了看病,看完病后,我就又去了天安门那里的一个邮局,将我写好的控告信寄给了中纪委。我出来以后到天安门那里又让公安给查验到我是上访人员并再次将我送到了北京马家楼信访救助站。到了马家楼后就又让当地接返,然后李某就又到了马家楼接返我回太原。当时太原市信访局姓韩的一个副处长也在了,我先上的韩处长的车,李某去了以后,李某便让我上警车,但是我不上,然后李某就强行将我拽上了警车。上了车以后,李某就开始用拳头打我,我也没有反抗,打完我后,李某就下车了,然后我就打电话报110,平阳街办的张某就将我的手机抢走了,并且还用拳头打了我头上和身上。我看110也报不成了,我就不想活了,然后就用头要撞车窗户自杀,车上的一个警察就将我夹到了他和张某中间预防我自杀。我看我撞车玻璃不行,这时头也疼的不行,我便要喝药,然后我就喝了一瓶通天口服液,喝完之后,我就计划将瓶子磕烂来割腕自杀,但车上的民警看出了我的想法便将我的药瓶给抢走了。我这个时候也瞌睡了就靠的车座睡着了。然后我就被带回了太原市大同路588号。第二天我也记不清是龙城派出所还是村委会将我接回到我家中。20、户籍证明证实了被告人张某的身份情况。一审判决后,上诉人张某以“其为维护自身的权益上访告状,系宪法赋予的权利,原审认定事实有误,应当宣告无罪”为由,提出上诉。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相同,本院经审核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某在公共场合肆意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对于上诉人张某所提“其为维护自身的权益上访告状,系宪法赋予的权利”的上诉理由,经查,公民的自身利益受到侵害时,应当通过正当渠道合法维权,宪法赋予公民申诉和控告的权利,但是行使该权利不能以牺牲公共利益为代价,采取违法手段达到自己的目的,张某多次无端进京上访并在天安门广场和中南海等周边公共场所滋事,经劝返后仍屡教不改,其行为已经造成了严重后果,构成犯罪,应予惩处,故其所提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永明审 判 员 杨 力代理审判员 赵 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