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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民终10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王冲与华树震、XX利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华树震,王冲,XX利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2民终10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华树震,男,汉族,1976年7月31日生。委托代理人邹国会,河南世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冲,男,汉族,1990年8月20日生。委托代理人周义强,河南英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审被告XX利,男,汉族,1972年9月26日生。王冲因与华树震、XX利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8日向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于2016年2月23日作出(2015)顺民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华树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王冲提交由华树震与马雪娥、顾情、王小文等11户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一份,合同中约定:一、马雪娥、顾情、王小文等11户将大宋农贸市场北区现有房屋场地进行升级改造,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包给华树震,工程量大约为壹仟壹佰平方左右,合计造价约以收据为准。本工程为二层框架式上铺预应力空心板结构,时间建筑周期为2013年6月15日至2013年8月1日止竣工。工程质量必须达到有关标准的合格等级。二、马雪娥、顾情、王小文等11户向华树震有偿提供生产、生活所用的水电,华树震应按时按马雪娥、顾情、王小文等11户规定价格按时交纳,华树震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负责协调房屋改造增建与周边百姓及有关单位的关系,并保证马雪娥、顾情、王小文等11户的房屋在规定时间内竣工,马雪娥、顾情、王小文等11户不承担任何费用责任,如不能如期竣工,华树震应承担马雪娥、顾情、王小文等11户的一切损失。六、工程预结算方式,华树震人员设备进入现场,马雪娥、顾情、王小文等11户付造价的30%,一、二层填封顶后付30%,粉刷竣工后经马雪娥、顾情、王小文等11户验收合格后付清余款。2013年7月24日,XX利雇佣王冲在大宋农贸市场北区现有房屋场地进行升级改造,施工过程中王冲拿着泥抹在西墙的架子上粉墙,其突然被高压电击伤从西墙的架子上摔下,随即送往开封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2013年7月30日转入开封美宝烧伤创疡空分医院住院治疗,又于2013年9月11日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五五中心医院住院治疗,于2013年9月19日出院。后又于2014年8月11日住进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五五中心医院住院治疗,于2014年8月27日出院,四次共住院71天,花去医疗费用25643.15元(其中华树震之妻与XX利共垫付医疗费15991.73元)。开封大宋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于2015年12月9日作出汴大宋司鉴所(2015)临鉴字第(208)号伤残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被鉴定人王冲的损伤属十级伤残。王冲在施工过程中拿着泥抹在西墙的架子上粉墙,其突然被高压电击伤从西墙架子上摔下的事实,华树震、XX利对此予以认可。XX利当庭自认承接大宋农贸市场北区现有房屋场地进行升级改造工程系包工包料,且在施工时其未取得建筑资质证书和未办理建筑许可证,又未在施工时配备安全措施。华树震当庭认可在大宋农贸市场北区现有房屋场地进行升级改造施工时其未取得建筑资质证书和未办理建筑许可证,且未在施工时配备安全措施。王冲认可自2008年起从事粉墙工作了,且在施工中未配戴安全帽。王冲提交户口本一份,户口本中显示:王冲户主,系农业家庭户口,一子王育硕于2012年6月11生,一女王育瑶于2014年4月25日生。一审法院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XX利自认承建该工程,系包工包料,且在施工时未取得施工行政许可证,又未在施工时配备安全措施,故XX利对该事故应承担赔偿责任。结合本案及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已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条,能够证明华树震亦承接该工程,系包工包料,且认可在施工时未取得施工行政许可证,又未在施工时配备安全措施,故华树震对该事故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王冲系从事粉墙工作多年,且在施工中未配戴安全帽,忽视自身安全,也存在过失,应减轻赔偿义务人责任。关于王冲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21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0838.4元的请求未超出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王冲主张医疗费10332.52元数额计算有误,一审法院认为应以实际票据为准即25643.15元(其中华树震之妻与XX利共垫付医疗费15991.73元)。关于王冲主张误工费85763.2元数额过高,应按上一年度河南省建筑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综上结合本案王冲的伤情,误工期限应以300天即28200元(34311元÷365天×300天=28200元)为宜。关于王冲主张护理费7000元数额过高,应按上一年度河南省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工作人员劳务报酬标准确定,护理期限按71天计算,护理费应为5538元(28472元÷365天×71天=5538元)。关于王冲主张的营养费2100元数额过高,一审法院认为营养费710元为宜。关于王冲主张残疾赔偿金20000元计算标准有误,应根据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其王冲系农业家庭户口,残疾赔偿金应为18832.2元(9416.10元×20年×0.1=18832.2元)。关于王冲主张鉴定费1450元的诉求,一审法院认为鉴定费应属于事故造成的必然损失,故鉴定费以700元为宜。关于王冲主张的交通费2100元的诉讼请求,根据法律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因王冲未提交相关证据,故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以上合计97561.75元。华树震关于其与王冲并不存在劳动关系,王冲起诉其不适格,双方不存在法律关系,请求依法驳回对其诉讼请求的辩称,因证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采信。根据本案事实一审法院确定,由华树震、XX利共同承担90%的责任,王冲应承担10%的责任。因华树震、XX利共同承担90%的责任,即华树震、XX利应负担本案的97561.75元×90%=87805元的赔偿责任,扣除华树震之妻与XX利已垫付医疗费合计15991.73元,华树震、XX利需共同再向王冲支付71813.2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华树震、XX利于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共同支付王冲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等各项费用合计71813.27元;二、驳回王冲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34元,由华树震、XX利负担1595元,王冲负担1639元。华树震不服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一审法院调查,王冲所提供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为复印件且其中存在遮挡现象。经当庭核实其中电话当事人均未对此事表示认可。该证据存在严重瑕疵,不能证明王冲所主张。一审法院据此判决华树震与XX利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依据。王冲与XX利是临时雇佣关系,其从事小规模房屋建设不属于长期稳定的建筑工人。其雇佣关系存在较为明显的偶然及临时性,一审法院将其误工费按照建筑业标准进行计算不符合客观事实及相应法律规定,300天的误工期限也明显过长。王冲作为一个成年人对自身的安全应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一审法院判决王冲在此事故中所应当承担的责任比例明显过低。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王冲答辩称:华树震的上诉请求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华树震与梁苑市场11位业主签订工程承包协议的事实非常清楚,XX利带领王冲施工的事实非常清楚,无证施工、无任何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的事实也非常清楚。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XX利答辩称:工程是华树震承接的。XX利是给华树震干活的,XX利就是给华树震找了几个人。XX利不应承担责任,应由华树震承担赔偿责任。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基本一致。本院认为,关于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虽然王冲提供的是复印件,但经过一审法院调查能够确定其合法来源,该合同内容真实,应当予以认定。关于王冲的误工费问题,一审判决认定的误工费标准及误工期限符合法律规定,故对于华树震的该项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关于责任承担比例问题,华树震作为工程承接方,没有得到相应施工许可,没有相应的安全措施,致使被其雇佣的王冲在施工中受到伤害,一审判决综合本案认定华树震、XX利共同承担90%的责任并无不当,故对于华树震的该项上诉意见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华树震的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1595元,由华树震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戴玉峰审判员  孔德亮审判员  张 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袁 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