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4刑初3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宋盼盼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案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盼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4刑初315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盼盼,女,25岁(1990年9月9日出生)。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8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11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四日的处罚。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1月25日被羁押,同年12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昌检公诉刑诉[2016]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盼盼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盼盼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5年11月10日,被告人宋盼盼通过微信联络商定以7800元价格向田××贩卖30克甲基苯丙胺(冰毒)。当晚20时许,田××到达宋盼盼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室的暂住地后,双方因交付问题发生分歧,后田××支付宋盼盼人民币7600元,宋盼盼交付田××一小包甲基苯丙胺0.34克作为样品验货。后被查获。民警从宋盼盼暂住地起获并扣押甲基苯丙胺0.4克。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宋盼盼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其行为已经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宋盼盼系犯罪预备。提请依法惩处。庭审中,被告人宋盼盼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经依法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0日,被告人宋盼盼通过微信联络商定以7800元价格向田××贩卖30克甲基苯丙胺(冰毒)。当晚20时许,田××到达宋盼盼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室的暂住地后,双方因交付问题发生分歧,后田××支付宋盼盼人民币7600元,宋盼盼交付田××一小包甲基苯丙胺0.34克作为样品验货。后被查获。民警从被告人宋盼盼暂住地起获并扣押甲基苯丙胺0.4克。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证人田××、罗××、宋××的证言,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接报案和到案经过,指定管辖函,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聊天记录,工作说明,现场检测报告书,吸毒成瘾认定意见书,动态管控信息,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回执,社区康复决定书,毒品检验报告,收缴毒品清单,司法鉴定意见书,身份证明材料,被告人宋盼盼的供述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针对被告人宋盼盼当庭辩称未给付田××0.34克甲基苯丙胺作为样品的辩解意见,因被告人宋盼盼与田××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明确提及“尝尝、尝货”等内容;证人田××的证言证实二人之间关于先给钱再去拿毒品还是先见毒品,验完毒品再给钱发生争执,后田××无奈将购毒款交付被告人宋盼盼,被告人宋盼盼从床头柜里取出一小包白色晶体给田××用于验货,与被告人宋盼盼所称冰毒放置于家中床头柜的细节相吻合;被告人宋盼盼明确称田××并不知道其将冰毒放于何处,其并未告诉田××毒品放于何处;综合上述内容,足以认定被告人宋盼盼交付0.34克甲基苯丙胺作为样品验货的事实,故其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宋盼盼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30克,其行为已经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宋盼盼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宋盼盼为贩卖毒品,与他人谈好毒品价格、购买数量、交付时间、地点,交付毒品样品及收取购毒款的行为,系犯罪预备,依法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宋盼盼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欲贩卖毒品的主要犯罪事实,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鉴于本案中存在特情介入的情节,对被告人宋盼盼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盼盼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5日起至2020年11月2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应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莹人民陪审员 凌国军人民陪审员 张玉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连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