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802民初15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802民初1525号原告马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叶怀葆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红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