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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982民初6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仰某与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仰某,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982民初642号原告仰某。被告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仰某与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仰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仰某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仰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仰某负担。审判员 徐 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丹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