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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29执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许忠头、罗安帮一般人格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忠头,罗安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29执18号申请执行人许忠头,男,1968年7月5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田林县八渡瑶族乡弄瓦村六寿屯**号。被执行人罗安帮,地址广西田林县八渡瑶族乡弄瓦村六寿屯**号。许忠头与罗安帮人格权纠纷一案,田林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5)田民一初字第54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罗安帮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许忠头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受理。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罗安帮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许忠头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罗安帮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许忠头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蒙 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文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