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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3127民初5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原告湖南三页律师事务所诉被告永顺县永净渣土清运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三页律师事务所,永顺县永净渣土清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3127民初502号原告湖南三页律师事务所,住所:永顺县灵溪镇棚场街277号。法定代表人黄宏彬,该所主任。委托代理人皮芳梅,湖南三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永顺县永净渣土清运有限公司,住所:永顺县检察院对面。法定代表人陈彬,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三页律师事务所诉被告永顺县永净渣土清运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三页律师事务所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三页律师事务所申请撤回起诉系自愿行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三页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3元,减半收取171.5元,由原告湖南三页律师事务所承担。审 判 员  杨妮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何 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