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民特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合肥圆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朱克芳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合肥圆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朱克芳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民特68号申请人:合肥圆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天智路5号同创科技园7幢204室、2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48947042R(1-1)。法定代表人:齐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如华。委托代理人:齐春杰。被申请人:朱克芳。委托代理人:王治,男,1992年9月17日出生,系朱克芳之子。申请人合肥圆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朱克芳劳动争议纠纷,不服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6)合高新劳人仲案字第25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合肥圆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圆方物业)申请撤销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6)合高新劳人仲案字第25号仲裁裁决,事实和理由是:1、仲裁裁决圆方物业支付朱克芳经济补偿金6833.25元,有违法律规定,与事实不符。一是双方签订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并约定了朱克芳无条件服从圆方物业岗位调动,否则圆方物业有权给予辞退;若圆方物业与客户(业主)合同期满,本合同自行终止,双方不负任何责任。这得到了朱克芳的签字确认。二是,2015年12月31日圆方物业与客户(ABB变压器公司)和朱克芳的合同到期,圆方物业与朱克芳沟通后将其安排到联合利华从事同样的保洁工作,提高工资待遇,工作时间、工作强度、劳保福利等劳动条件保持不变,朱克芳予以接受并与圆方物业再次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但朱克芳仅去了半天就以莫须有的理由不再去联合利华工作。在朱克芳违约而不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在用人单位提出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须支付经济补偿金。三是,朱克芳在没有任何证据情况下以工作12小时严重超时为借口不去新的岗位报到,完全脱离事实。2、仲裁裁决圆方物业支付朱克芳未休年休假工资2094元,有违法律规定,与事实不符。仲裁裁决书裁决圆方物业支付朱克芳经济补偿金6833.25元,有违法律规定,与事实不符。圆方物业与朱克芳签订的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临时劳动合同,并不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况且在2013年10月8日至10月21日期间,由于客户(合肥ABB变压器公司)停产14天,故圆方物业也安排朱克芳在内的所有员工休假14天。3、仲裁裁决圆方物业为朱克芳补缴社会保险,与事实不符。圆方物业在朱克芳入职时告知其有关工资待遇方案,并就参加社会保险事宜与朱克芳进行了沟通,朱克芳以自己参加新农合为由不愿意圆方物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并签字确认放弃参加社会保险。请求依法撤销该仲裁裁决。被申请人朱克芳答辩称:圆方物业申请撤销的理由没有依据,不予认可。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本案中,仲裁裁决认定的朱克芳与圆方物业未就变更工作时间的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意见而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以及圆方物业是否已安排朱克芳年休假、朱克芳是否自愿放弃办理社会保险等争议事项,均属于事实认定范畴。圆方物业以仲裁裁决上述认定错误为由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依法不属于本院依法审查的上述法定情形范围之内,故圆方物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之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合肥圆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要求撤销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6)合高新劳人仲案字第25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合肥圆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叶玉军审 判 员 张 怡代理审判员 董江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颖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用人单位依照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申请或者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为终审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