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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7行审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宽城满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其对被执行人于春凤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宽城满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于春凤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827行审17号申请人宽城满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王继权,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项志国,职务宽城满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张东华,职务宽城满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城关国土所副所长。被执行人于春凤。委托代理人于文军,与被执行人系父子关系。申请人宽城满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其对被执行人于春凤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人宽城满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4月28日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志生审 判 员  郭志荣人民陪审员  杜新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宋佳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