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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刑更8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刘付金文抢劫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付金文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刑更870号罪犯刘付金文,男,汉族。现在广西桂林监狱服刑。本院于2006年2月27日作出(2006)桂市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付金文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原审被告人刘付金文不服,提出上诉。广西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23日以(2006)桂刑复字第1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1月16日交付执行。2009年6月24日经广西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1年11月、2014年2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二次,共获减刑三年十一个月。刑期至2024年1月23日止。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于2016年4月14日提出减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以罪犯刘付金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刘付金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度获监狱表扬,2013、2014年度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自2013年11月至2015年12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20.05分。该犯未缴纳罚金。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付金文在服刑期间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付金文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不变(刑期执行至2022年1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曙光审判员  蔡 勇审判员  肖四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蒙佩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