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4民初21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崔某与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4民初2126号原告崔某,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0035。委托代理人林桂有,广东南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某,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002X。原告崔某诉被告钟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崔某于2016年4月28日以已与被告钟某达成协议、不必要继续诉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崔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钟某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撤回对被告钟某的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崔某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秀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