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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执1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赵卓庆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卓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执18号之二被执行人赵卓庆,男,汉族,1979年9月4日出生于广东省台山市,,户籍所在地台山市。现服刑。被执行人赵卓庆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江中法刑一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第一判项,被执行人赵卓庆被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0元。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到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土资源局、车辆管理所、工商行政管理局、金融机构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除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人民币1718.35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扣划上述银行存款,并上缴国库。被执行人现在佛山监狱服刑。本院认为,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九条、第四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07执1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朝卫审判员  李炎途审判员  杨维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 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