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824民初7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谭某某与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某,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824民初730号原告:谭某某,女,生于1979年6月11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农村居民,住苍溪县。被告:金某某,男,生于1973年5月8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农村居民,住苍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某诉被告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谭某某于2016年4月28日以原告自愿与被告协商处理离婚事宜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谭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天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