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027执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王新虎与朱建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特克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特克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新虎,朱建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克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4027执131号申请执行人王新虎。被执行人朱建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新虎与被执行人朱建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新4027民初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30日向被执行人朱建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朱建涛支付申请执行人王新虎案款24747元,并由被执行人朱建涛承担执行费用27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朱建涛支付案款24747元及申请执行费271元,本案案款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疆特克斯县人民法院(2016)新4027民初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綦甲林审 判 员 张爱华代理审判员 朱 庆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木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