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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027执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王新虎与朱建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特克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特克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新虎,朱建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克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4027执131号申请执行人王新虎。被执行人朱建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新虎与被执行人朱建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新4027民初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30日向被执行人朱建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朱建涛支付申请执行人王新虎案款24747元,并由被执行人朱建涛承担执行费用27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朱建涛支付案款24747元及申请执行费271元,本案案款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疆特克斯县人民法院(2016)新4027民初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綦甲林审 判 员  张爱华代理审判员  朱 庆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木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