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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4民初56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邢茂林与中核建材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茂林,中核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4民初563-1号原告邢茂林,女,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委托代理人李昊文,男,现住上海市青浦区。被告中核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法定代表人孙杰,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邢茂林诉被告中核建材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本案的案件事实认定必须以(2015)鄂蔡甸民二初字第00299号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但该案尚未审结,故对本案应依法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余 靖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莎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