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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23执1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姜某甲与姜某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某甲,姜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23执116号申请执行人姜某甲。法定代理人颜某。被执行人姜某乙。申请执行人姜某甲与被执行人姜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2013)东洋民初字第03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受理。依据该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抚养费人民币48000元,补贴颜某人民币12000元,合计给付人民币60000元,调解书签收时给付人民币3000元,于2013年12月30日前给付人民币17000元,于2014年12月30日前给付人民币20000元,于2015年12月30日前给付人民币20000元。本次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人民币20000元,另有执行费人民币200元,均未能执行到位。执行中法院执行干警多次登门查找被执行人的下落,调查、走访被执行人所在的村委会干部和周围邻居,查明被执行人姜某乙自与申请执行人颜某离婚后即与父母一起举家出走,至今已有三年多时间未回,无人知其下落所在,家中关门落锁,门锁锈迹斑斑,房屋已有较长时间无人居住。本案一时不能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控,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和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及车辆。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法院应当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查证属实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东洋民初字第039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潘惠慈审判员  季 超审判员  陈金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炳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