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刑更4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杨正清抢劫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正清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刑更466号罪犯杨正清,化名“罗教”、绰号“教哥”,男,1993年3月20日出生,重庆市秀山县人,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五监区服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9日作出(2012)晋刑初字第1863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该犯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3日作出(2013)泉刑终字第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12年3月28日起至2017年3月27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杨正清于2013年4月26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执行机关莆田监狱于2016年3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正清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13年4月至2015年12月累计达标分20分;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年度表扬,2015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财产刑已履行完毕。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正清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犯罪情节,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正清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其刑期自2012年3月28日起至2016年6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柯萍萍代理审判员 王 寒代理审判员 郑飞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程 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