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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刑终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黄某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二审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刑终58号原公诉机关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男,自贡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自贡市自流井区。2014年2月2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大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2015年4月27日大安区人民法院决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被告人黄某在逃未执行。2015年7月31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自贡市看守所。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审理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原审被告人黄某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6年3月30日作出(2016)川0304刑初4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黄某不服,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某撤回上诉。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2016)川0304刑初4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泽新审 判 员  徐文忠代理审判员  周玉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石 磊 更多数据: